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

日期:2013/5/28 14:57:09  点击数: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经营管理层和本单位党委聘用、任用的中级管理人员。本单位委派到各控股参股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一)在责任范围内,因疏于管理等而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失管”的责任。
(二)在责任范围内,因疏于教育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失教”的责任。
(三)在责任范围内,因疏于监督而发生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的,应追究其“失监”的责任。
(四)在责任范围内,因疏于追究,不闻不问、不查不咎,甚至隐瞒、庇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失究”的责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教育。对责任较轻者,主要采用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书面警告以及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主要采用包括扣发减发年薪或奖金等经济处罚形式。
(三)组织处理。对责任人采用包括停职、降职、免职、调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形式。
(四)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实施党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实施组织处理的参照本单位《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四种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数项并用。凡涉嫌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标准:
(一)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中,对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党组织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层正职下同)须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在本单位范围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该单位主要领导须作出书面检查反思并提出整改措施,如在第二年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则按不合格论处。
(二)凡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本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本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组织处理。
(三)在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出现严重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或对本单位交办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批评、停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
(四)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方面重大案件,致使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本单位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处理。
(五)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弄虚作假,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等法规现象,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停职处理。
(六)在责任范围内,发生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等现象,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停职、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七)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对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知情不报或制止不力现象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批评、停职处理;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八)对本单位重大决策、中级管理人员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停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责令辞职处理。
(九)由于对重要信访举报不阅批,不认真查处而致使矛盾激化,发生集体上访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及稳定,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通报批评直至责令辞职处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停职处理。
(十)本单位一年内有二名以上(含二人)中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且不是本单位发现和查办的,分别情况,单位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接受经济处罚或组织处理。
(十一)在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因疏于管理、教育、监督等而发生问题的,或发生其他违反规定情况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十二)责任追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综合考虑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要注意听取当事人的辩解,要把追究处罚和教育防范结合起来。凡有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对责任人的追究:
1、平时能严格管理、监督而偶然发生问题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能严肃对待,立即制止,严肃处理,使不良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的;
3、在一年内受党纪、组织处理虽然有二人以上(含二人),但是属本单位主动发现并查处的。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现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发现违纪违法案件或重大问题后,单位纪检部门(纪检委员)必须一周内如实向本单位纪委、监察部报告,同时在案件结束或事件处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报告表》,责任者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照责任内容自查自纠,一同报告本单位党委、纪委。本单位党委、总裁、纪委也可以责成问题发生单位报告情况。
(二)认定责任性质。发生应追究责任的,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本单位党委根据上报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审定责任性质,决定追究形式。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部门。诫勉教育、经济处罚一般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及本单位纪委、监察部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处理由本单位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纪律处分由本单位纪委负责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理。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减发奖金1000元;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停职处理的减发奖金5000元;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处理的减发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凡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发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五)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按照中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单位党委和总裁研究决定后,分别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责任追究实施完毕后20天内,要将责任追究实施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党委、总裁、纪委报告。
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单位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中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单位整体利益,促进中级管理人员廉洁敬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位章程》和《本单位员工手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勤勉敬业,诚信自律,自觉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秉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
第四条  中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非法收入。
2、不准利用职权或者岗位之便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敛取钱财。
3、不准挪用公司资金或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资金。
4、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为自己或小集体谋取私利。
5、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6、不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本单位同类的业务或与自己所任职务相关的业务,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7、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或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报酬。
8、不准接受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本单位内部不得相互宴请。
9、公务消费要遵循必须、合理的原则。公车不准私驾(车改前)、公款不能私用、公物不能私占。
10、不准在工资分配、员工奖惩、职务任免、职级评定等方面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营私舞弊、违规操作。
第五条  中级管理人员除应严格执行上述禁止性规定以外,还应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已,自觉培树和维护本单位和自身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本单位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负有教育监督的责任,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对中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本单位全资、控股企业中的中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细则意见。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中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提高组织约束力,促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报告事项
(一)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报告的事项按中办发文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的报告事项如下:
1、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购房、建房或出售、出租、装修房屋的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汽车、亲友赠送车辆及本人长期租、借用车辆的情况;
3、本人直接操办或参与操办的本人与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组织上尚未进行调查的问题,以及工作中失职、渎职,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问题;
6、个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和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7、本人结婚、离婚、再婚、子女与外国人结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8、工作调动时,经允许随调带走公用物品的情况;
9、配偶、子女经营与本人所在单位业务有关联的企业、受聘于外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以及在上述企业参股入股的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1、个人报告。
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每半年进行一次,由报告人按地区市委组织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办发文件中规定的应报事项,填写由市委组织部统一下发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涉及本规定报告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填写《中级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表式附后),一式两份,分别报本单位党委工作部、纪委。同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票据和办理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组织审核。
高级管理人员所填报的报告表,由党委工作部汇总并由本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市委组织部。报送时间分别为1月1日至1月10日和7月1日至7月10日。
中级管理人员所填报的报告表,由党委工作部、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告人所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手续是否合法,费用是否合理,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将审核结果填入《报告表》。审核过程中党委工作部、纪委可以向报告人提出质询,进一步核实情况,报告人应认真对待,予以积极配合。

四、责任追究和有关要求
1、对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党委协助地区市委组织部按上级规定执行。
2、对中级管理人员所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中级管理人员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补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五、其他
1、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级管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单位:                                     报告时间: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报告

内容

 

 

 

 

 

党委工作部和纪委审核   意见

 

 

 

 

 

 

 

备注

 

 

              

4、中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申报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促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勤勉敬业,现对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申报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对象范围

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申报收入项目

(一)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收入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的申报收入项目有:

1、年薪;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如技术改造奖励、新项目开发奖励);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股票及分红、债券及利息;

5、其它收入(如出租、售房屋所得、遗产继承等)。

上述收入项目均以税后实际收入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按上级规定每半年申报一次,71日至71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收入情况;11日至11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下半年收入情况。

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一年申报一次,于11日至20日申报本人上一年度的收入情况。

四、申报及备案

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收入,须由申报人自己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申报表》由地区市委组织部统一下发,按上级规定的项目要求如实、按时申报,填表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市纪委党风廉政室;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的《收入申报表》(表式附后)由党委工作部统一下发,申报人按本规定的项目要求如实、按时申报,填表结束后,以直属党组织为单位统一上报,分别报本单位党委工作部和本单位纪委。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120日前。材料报送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监督及管理

1、申报人不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属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由本单位党委协助上级党组织责令其改正,重新申报;属本单位中级管理人员的,由本单位纪委责令其改正,重新申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若有严重问题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直属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分别负有初审申报表的责任,发现申报表由他人代填的一律退回本人重填。

3、本单位党委工作部负责指导《收入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4、本单位党委协助地区市委组织部,党委工作部协同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其他

1、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级管理人员收入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 务

 

家庭住址

 

收 入 项 目

 

1、年薪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股票及分红、债券及利息所得

 

5、其他收入(如出租、售房屋所得等)。

 

   年度总收入

 

 

(若有需要说明情况的收入,请说明收入的名称、时间、来源、方式、数额)

 

 

 

 

 

(由接受申报部门填写)

 

              

5、各级人员收受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

为加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各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单位中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若干规定(试行)》,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单位委派到各参股单位的管理人员。

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标准

1、各级管理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等,下同),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均须登记、上交;

2、各级管理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含有价证券),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

3、各级管理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其它礼品(如会议纪念品等,不含本单位内部会议、活动中发放的纪念品),每次价值(折合人民币)满100元及以上的,均须登记;满200元及以上的必须上交。

三、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时限和受理

1、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按本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接受礼品礼金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下同)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详见后附样表),一并上交本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部)。

2、本单位中级以下管理人员收受的按本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接受礼品礼金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一并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的部门。

四、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后的处理

1、所有礼品礼金的处理,均应由受理部门研究,做好核价、折价工作,报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上交本单位的,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食品、烟酒、衣物及其他一般用品,登记后一般可折价处理给上交人或返回上交单位用于公务性、公益性活动,必要时也可用作慰问、捐赠。

3、登记上交的有价证券(礼券、消费卡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返还所在单位用作公务性、公益性活动。所在单位应作好台帐记录备查。

4、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可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

5、登记上交的礼金及礼品变卖的收入必须及时交缴财务部门,原则上用于冲减管理费。

五、管理和监督

1、各单位礼品收交、登记和处理情况,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在本单位内部公布,并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季报表的有关要求填报。

2、各级党政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礼品登记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登记、上交的礼品不按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要责令有关人员登记、上交,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纪委负责解释。

礼品礼金登记上交表

登 记 人

 

登记时间

 

单位、职务

 

电 话

 

礼品名称、数量、型号及价值礼金

(有价证券)金额

 

所送单位

(个人)

 

接受登记部门

 

礼品处理情况

 

 

 

 

经手人:           批准人:                    

礼品礼金移交情况

 

 

 

 

 

 

经手人:           批准人:                    

礼品

礼金

登记

上交

标准

和时

间的

有关

规定

1、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含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均须登记、上交;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其他礼品每次价值(折合人民币)满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满2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

3、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

4、自接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本表,交本人所在单位指定的部门。

5、本单位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收到的礼品礼金必须上交本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部),中级以下管理人员收到的礼品礼金必须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部门。

            

6、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积极探索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的有效举措,进一步强化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的自觉性,上紧“经济成本”这根弦,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从业承诺抵押制度”和《关于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推行廉洁履职保证金”制度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实施廉洁履职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具体办法如下:

一、保证金的实施对象

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含助理)。

二、保证金的实施时间

从  年11日起,以年为周期。凡中途离开中高级管理岗位(含助理)的,至离岗之月止。

三、保证金的实施方式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统一按基本年薪的20%取整计算,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由本单位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确定应交额并出具书面通知给各单位财务部门(本单位机关为本单位财务部,下同)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代为扣缴,记入个人廉洁履职保证金帐户。全年经考核无扣款的,一次性返还本息;如中高级管理人员中途离岗经考核无扣款的,一次性返还本息。廉洁履职保证金原则上只扣不奖。

四、组织领导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由本单位党委统一领导,本单位纪委具体承办,并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

考核小组负责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的意见、建议,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执行。

五、保证金的考核程序

1、季度考核:由所在党组织对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填报《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考核表》,报本单位廉洁履职保证金考核小组进行考评;

2、半年度(年度)考核:由中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填写《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自查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本单位廉洁履职保证金考核小组考评后,将考评结果报考评领导小组审批。

六、保证金的考核细则

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履职保证金主要考核中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其依据主要是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及其它各项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同时,为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意识,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廉洁履职保证金的考核结合起来,其依据是各单位、各部室每年与本单位党政领导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相关规定。如经考核,中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扣款的则从其廉洁履职保证金中扣除,不重复扣款。具体细则如下表:

廉洁履职保证金考核细则标准

 

 

考 评 内 容

考 评 办 法

 

 

 

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各项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违法违纪。

1、中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各项廉洁自律的制度规定,经查实除按该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外,将视相应党纪或行政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理:

凡本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书面警告处理的扣发保证金3000元;

凡本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书面严重警告处理的扣发保证金5000元;

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书面严重警告以上(不含,下同)处理的扣发当事人保证金总额的二分之一直至全部。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扣其全部保证金。

2、在年终中高级管理人员述职述廉的测评中,“廉洁自律”合格率(好、较好)低于60%的,扣除保证金2000元。

二二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管好自己分管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倡廉兴企工作,真正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

对不认真落实或违反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本单位(部室)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规定,追究单位、部室责任领导者的管理责任,从责任领导廉洁履职保证金中扣款。

 

说明: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确定。

 

七、其它

1所扣除的保证金经本单位党委批准用于对在党风建设和倡廉兴企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者及集体的奖励。专款专列,不得挪作它用。

2、本办法由本单位纪委负责解释。自  年11日起实施。


7党员违纪立案检查和党纪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两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发现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管理权限审批。

对本单位党委委员和党员高级管理人员立案检查的,应报本单位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党委)批准。

对本单位纪委委员、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党员中级管理人员(含助理)立案检查的,应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备案。

对各直属党委(总支)下属党支部委员、各分支机构所属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立案检查的,由本单位纪委批准,并报本单位党委备案。

对直属党委所属其他党员立案检查的,由各直属党委批准,并报本单位纪委备案。对各直属党总支(支部)所属其他党员立案检查的,由本单位纪委批准。

    第三条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应按其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触犯刑律的党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委批准。对党员领导人员,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上一级纪委(党委)批准。

对本单位党委委员和党员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由本单位纪委讨论审议,报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党委)批准。

对本单位纪委委员、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党员中级管理人员(含助理)给予党纪处分,由其同级党委(总支、支部)讨论,报本单位纪委审议同意后,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备案。

对各直属党委(总支)下属党支部委员、各分支机构所属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其同级党委(总支)审议,报本单位纪委同意后,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备案。

对各直属党委所属其他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其同级党委审议同意后,报本单位纪委批准,并报本单位党委备案。对各直属党总支(支部)所属其他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由其党总支(支部)讨论或审议,报本单位纪委审议同意后,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纪委备案。

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管理权限内的党员以纪律处分,但在决定前应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纪委)的意见。

第五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应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审批处分的党委、纪委批准,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时,经考察不能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审批处分的党组织批准,再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对于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经过两年的考察,仍不够党员条件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六条  对违犯纪律的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辨。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  对复议、复查的申诉案件,其复议、复查决定,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如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已经撤销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报本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委、纪委批准。

第八条  上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所作的处分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纪委的处分决定,已经得到其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的批准。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议、复查,如需要改变下级党委的处分决定,上级纪委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纪委商党委工作部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8、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维护企业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出境是指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私事的出国出境。

二、重点岗位人员包括: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财务、商务部门负责人、一般财会人员、商务费收人员。

三、本单位党委工作部、总裁办公室为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负责办理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总裁办公室负责护照的集中保管。

四、凡属本办法所明确的重点岗位人员,由所在党组织填写《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信息表》(见附表一),报本单位党委工作部。

五、对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情况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六、重点岗位人员申请出国出境,须向本单位申领和填写《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二),并获得本单位批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并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申领《审批表》所需要求:

(一)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关费用或押金解交收据。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因私出国出境重点岗位人员,如辞职出国出境的,在申领《审批表》时,需按有关服务合同规定,向本单位交纳不满服务期的补偿金、违约金;申请保留公职的,须按不满服务期的补偿金、违约金的金额向本单位交纳押金,按时返回工作后再退回押金。

九、因私出国出境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部;

(二)党委工作部将有关材料分送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部审核。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申请人劳动合同期、服务期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签署相关意见;财务部、监察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不符合出国出境条件有关情况,并签署相关意见。

(三)党委工作部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监察部初审通过的《审批表》报送本单位党委审批。

十、重点岗位人员若是党员的,其出境后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十一、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护照管理:

因私出国出境人员返回工作岗位一个月内,其护照必须上交本单位总裁办公室集中登记保管。在护照有效期内,需再次因私出国出境的按上述有关规定领取护照。

十二、本单位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重点岗位人员将解聘其行政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本单位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信息表

 

   

 

 

 

出 生 年 月

 

所在单位

 

入党时间

 

身份证号码

 

工作时间

 

职位(职务)

 

户口所在地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含工作简历和学习简历)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位(职务)

 

去 何 地

 

申请出国期限

 

国外邀请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党委

审批

意见

 

 

 

 

       

                 

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

9、党内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党内监督,推进党内监督制度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本单位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单位党内监督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本单位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和两级机关部室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单位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坚持以法治企、照章办事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各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求真务实,协调发展,为股东谋收益、为企业谋效益、为员工谋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履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总支、支部)工作部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同级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总支、支部)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对上级党委(总支)、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总支、支部)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委员和党委(总支、支部)工作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所在党的委员会、同级纪委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总支)、纪委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七条 本单位党的两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本单位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本单位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党的两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进行监督;

(三)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所在纪委、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九条 本单位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企业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员工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人员活动,如实发表意见。

第十条 本单位党委通过直属党组织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本单位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党内重要事务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都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领导班子的权威。

本单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认真执行或贯彻《中共本单位委员会议事规则》,应当由各级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参与讨论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扩大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到会成员应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决定,但人事任免应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讨论、表决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会议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到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到会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声明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对外泄露或在其它场合散布与党的委员会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和督促实施。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执行决定确有困难时,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再讨论。在党的委员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做出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行动。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本单位党委、纪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平时,党的各级委员会对一些党内重要事项,除党的秘密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或者不宜向党外群众公开的外,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情况通报会、会议通报、发放文件或工作动态、信息网络等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示):

(一)党建工作的决策性、规范性文件;

(二)党组织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变动情况;

(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调整、党的各级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人、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任用以及政工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

(四)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情况;

(五)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六)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七)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八)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情况;

(九)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党组织和党员选优评先的条件、数量、结果和记功、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对于本单位事关大局和员工稳定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与本单位经营负责人加强日常沟通和交流,互通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党员平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定期在党内组织生活会上汇报思想。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流动党员应每季至少一次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向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纪委和基层纪委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体系,主动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纪委报告一次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申报个人收入,如实登记或上交礼品礼金,自觉接受监督。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收入申报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的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党委每季向相关会议总结报告工作一次,本单位党委、纪委每年向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换届前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任期内工作。

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至少向相关会议总结报告工作一次,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每年向全体党员大会或相关会议报告工作一次,换届前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任期内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党委、纪委和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年按有关规定分别在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关会议(可邀请部分党员和职工代表参加)上述职述廉一次。

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作为任用考察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下级党组织,由下级党组织负责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基层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及时确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各级党组织会前应当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反馈给有关成员,并在会上通报。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履职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民主生活会中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织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本单位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征求的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会议原始记录和整改措施在会后十五日内,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如实上报,并对企业员工普遍关心问题的解答说明或整改措施视情以适当方式及时通报。

党内外群众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应认真负责地予以答复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党员领导人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上级党组织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下级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重点加以具体指导,认为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本单位党的各级委员会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委和直属党组织应当建立并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其中本单位每个星期六的上午,安排一名本单位领导和一名有关部室领导接待来信来访;各直属党组织也要视情定点定期安排单位领导接待来信来访。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各级党委(总支)、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一般信访事项应当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第六节  督查督办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保证党组织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贯彻到底。

第三十一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党委(总支)、纪委及其工作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要求其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部门)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三)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会议和党群部门负责人会议或相关会议部署、要求落实的重要事项;

(四)上级领导批示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研究、办理的事项,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领导批转有关部门查办或研究、处理的事项;

(五)上级党委(总支)、纪委和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决定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对策的事项;

(六)本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领导要求协调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党委工作部与纪委办公室要抓好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批办、催办催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审核报告、考核处理工作,督促党组织和党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各级党委(总支)、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工作部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的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谈话,做到“五必谈”,以促进思想沟通、思路畅通:

(一)岗位交流、职务任免、任期届满、到龄退休或离开本单位时;

(二)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后,向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本人反馈意见时;

(三)受到特别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时;

(四)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或挫折时;

(五)主动要求与上级组织和领导谈话时。

各级党委(总支)、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谈话每年至少一次,可以个别谈话,也可视情召开会议集体谈话。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各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和党委工作部负责人在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考核、民主评议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及党组织决议、领导要求过程中,一时思想不通,随意散布不同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出现工作失误或越权擅自决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领导人员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不注意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致使本单位员工思想混乱、纪律松弛、队伍涣散,违法违纪现象较多,或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不重视,思想麻痹,措施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矛盾激化,引发企业不安定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或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年度、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问题,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六)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个人负有一定责任,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的;

(七)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受到多人举报,但一时还未查到违规违纪事实或存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

(八)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或有轻微违纪行为,经教育帮助仍无改进,需要严肃批评提醒,促其重视,引以为戒,使之改正的;

(九)经组织考核和民主评议,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较高,工作实绩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告诫或应予以制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有关领导人员正式提出的谈话或诫勉要求和该领导人员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认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工作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或纪委留存。

第八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党委(总支、支部)的统一领导下,本单位党委工作部要办好内部杂志刊物、内部网页等,在突出企业改革与发展宣传的同时,注意加大对党内情况内部反映、信息披露或公开报道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各级党组织、纪委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和突出问题;

(二)不履行党内监督职责(责任)和侵犯党内监督权利的行为;

(三)实施党内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对党内监督中所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宣传工作应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综合效果:

(一)坚持舆论导向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以舆论导向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以党内监督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正面宣传与负面报道相结合、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四)坚持党内通报与党外披露相结合、以党内通报为主的原则。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各级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本单位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其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按《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党纪条规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党员、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故意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单位纪委商党委工作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发展程序,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切实担负起发展党员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对于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展党员工作,甚至弄虚作假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行为,对相关党组织和相关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于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于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于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对象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各级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本单位党委工作部(基层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及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建党对象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本单位党委(含基层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定期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员、党组织及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做好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的归档工作;

3、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预审、审查、考察、培训、谈话和审批等项工作;

4、指导各直属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及时纠正和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第七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八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和启发引导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对入党积极分子、建党培养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各项培养教育措施;

3、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做好建党培养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吸收和预备党员转正等项工作;

4、定期做好建党对象培养考察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鉴定工作。

第九条  建党对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

1、配合党支部对建党对象进行培养教育;

2、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建党对象的有关情况;

3、在建党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组织提出发展的建议。

第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经常与预备党员谈心,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其存在的缺点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一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不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单位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

3、因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

4、对建党对象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政治审查而发展入党的;对发展对象没有进行集中培训而发展入党的;对未经公示或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处理而发展入党的;

5、违反发展党员工作其它有关程序的;

6、因泄露有关举报情况,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7、党组织或有关人员以权谋私,干预下级党组织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或在上级党组织调查核实过程中隐瞒包庇责任人行为的;

8、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认定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党委工作部或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预审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3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审批时间、但未能在6个月内审批的;

4、对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党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3个月内审批的;

9、未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建党对象培养人,未吸收建党对象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短期培训的;

2、未能在每季度对建党对象作考察鉴定的;

3、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能在听取党小组、所在部门领导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建党培养对象的;

4、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表决结果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的;

5、因党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未及时将入党申请人相关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议或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按期转正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尚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培养联系人、介绍人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正确地在被介绍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未能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建党对象培养考察期或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中未能及时鉴定或填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4、未能实事求是对建党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的。

第七章  责任的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的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

第十七条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八条  若党支部3年以上无故未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党内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第八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授权其职能部门负责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单位党委工作部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并将自查结果报本单位党委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党委工作部每年年初要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并通报各直属党组织。

第十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党章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本单位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